紀檢監察業務培訓輔導講座之四
第四講 違紀的一般理論
一、違紀的概念和特征
1、違紀的概念
違紀是違反黨的紀律的簡稱,是指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黨的政策或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危害黨和國家、人民的利益,依照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和黨紀政紀條規的有關規定應當受到追究和處分的行為。
2、違紀的特征
一是違紀是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黨的政策或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的行為,具有錯誤性。
二是違紀錯誤必須是危害黨和國家及人民利益的行為,具有危害性。
危害性是違紀錯誤的本質特征?;诖?,我們所說的違紀錯誤,首先指的是黨組織自或黨員個人的具體行為,沒有具體行為就談不上違紀錯誤;其次是行為必須具有一定危害性,且必須達到一定程度。
三是違紀是依照黨的紀律處分條例和其他規定應當受到追究的行為,具有應受懲罰性。這是違紀行為最鮮明的特征。
二、違紀構成
1、概念及特征
所謂違紀構成,就是違紀錯誤的構成。具有三個特征:
一是它是一系列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
二是由說明行為危害性及其程度的事實組成的;
三是某一違紀行為所必須的構成要件,是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加以規定或包含的,其構成具有法定性。
2、違紀構成要件
所有違紀錯誤的構成要件包含以下四個方面:即違紀主體、違紀的主觀方面、違紀的客觀方面和違紀客體.
違紀錯誤的主體
所謂違紀錯誤的主體就是指具有責任能力,實施了違反黨章、黨內法規、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規范要求的,危害黨和國家及人民利益的行為的黨組織和黨員。
必須明確的是,違犯黨紀的主體必須是黨員、黨組織;違犯政紀的主體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理解違紀主體,必須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違紀主體必須具備責任能力,這是違紀行為實施者承擔黨紀政紀處分的前提。所謂責任能力,是指構成違紀錯誤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辨認能力:行為人具備對自己行為在違紀上的意義、性質、后果的分辨認識能力。即行為人有能力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否為黨的紀律所禁止、所譴責、所制裁,包括應該知道和已經知道。
控制能力:行為人具備決定是否以行為違反黨紀律的能力,即行為人有能力決定自己是否要實行違紀行為(如因不可抗力或他人逼迫之下非自己所愿的或精神病患者應視為無控制能力)。
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是違紀責任能力的基礎,控制能力是以辨認能力的存在為前提,它是違紀任澤能力的關鍵。只具有辨認能力,不具有控制能力的,不具有違紀責任能力。
違紀責任能力的本質是人行為時具備相對的自由意志能力,即行為人實施違紀行為時,具備有條件的亦相對自由的認識和抉擇能力。
二是違紀錯誤主體只能是中國共產黨黨員和黨的各級組織。對一般群眾、預備黨員以及非黨組織都不能適用黨紀處分。
三是違紀主體必須是違法黨的紀律的黨員和組織,但并非所有黨員和黨的組織都是,只有那些實施了違紀行為的才是。
違紀主體又分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兩種。
一般主體:指在某些違紀錯誤中,任何黨員都可能成為錯誤的主體,無需特殊身份,黨紀處分條例中規定的大多數違紀主體都是一般主體。
特殊主體:指某些違紀錯誤中,只有具備一定身份的黨員才能成為這種違紀錯誤主體。如貪污錯誤的主體就僅限于黨和國家工作人員中經手、管理國家財務的中共黨員。
(2)違紀的主觀方面
違紀的主觀方面指違紀主體對于自己的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抱的心理態度及其目的、動機等主觀因素,包括故意與過失。
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可能發生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結果,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
違紀的故意包含兩種因素: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
認識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可能發生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結果。
意志因素:即行為人對對自己行為的危害結果的發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態度。
所謂希望危害結果發生,是指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抱積極追求的心理狀態,該危害結果的發生,證實行為人通過一系列違紀活動所要達到的,即直接故意。
所謂放任危害結果發生,是指行為人雖然不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但也不反對或設法阻止這種結果的發生,而是對結果的發生與否持聽之任之(放任)的態度,即間接故意。
過失,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結果,但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致使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兩種。
所謂過于自信,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構成過于自信過失有兩個條件:一是已經預見,二是輕信能夠避免;所謂輕信,就是行為人過一方面過高地估計了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主、客觀有利因素,另一方面又過低地估計了自己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程度。
所謂疏忽大意,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構成疏忽大意過失有兩個條件:一是應當預見,二是疏忽大意
(3)違紀錯誤的客體
違紀錯誤的客體,又稱違紀客體,是指黨內法規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所保護而為違紀行為所侵害的黨內關系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所謂黨內關系,是指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中所規定的黨員和黨的組織之間、黨的上、下級組織之間及黨員之間的各種關系。
根據違紀行為所侵害的黨內關系和社會關系的范圍,違紀錯誤客體可分為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三類:
所謂一般客體,指為黨的紀律處分條例所保護的黨內關系和社會關系的整體;
所謂同類客體:是指第一類違紀行為所共同侵害的黨的紀律處分條例所保護的黨內關系和社會關系的某一部分和某一方面。如貪污違紀所侵害的同類客體是黨員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物所有權。
所謂直接客體:指某一違紀行為所直接侵害的黨的紀律處分條例所保護的黨內關系或社會關系。
根據違紀行為所直接侵害的黨內關系或社會關系的種類,又可以將違紀錯誤的直接客體分為簡單客體(單一客體)和復雜客體兩種。
所謂單一客體,是指某一違紀行為直接侵害一種具體的黨內關系或社會關系;
所謂復雜客體,是指某一違紀行為直接侵害的客體包括兩個以上具體的黨內關系或社會關系。如貪污違紀所侵害的客體不僅是行為主體職務的廉潔性,又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
(4)違紀錯誤客觀方面
違紀錯誤客觀方面:是指違紀行為人實施危害黨和社會的行為特征以及危害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違紀的客觀方面是一切違紀構成所必備的基本條件,是行為人構成違紀錯誤并進而承擔黨紀處分的客觀基礎。他在危機構成中處于核心地位。
違紀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多種多樣,主要包括違紀行為,危害后果,違紀的時間、地點、方法等。通常情況下,被分為兩部分,即:選擇要件和必備要件。
選擇要件:指那些不是每一個違紀錯誤都必須具備的條件。如違紀的時間、地點、方法及危害結果等。
必備要件:即一切違紀錯誤在客觀方面都必須具備的要件,具體來講就是違紀行為本身,行為是違紀構成的前提。任何違紀錯誤都必須具備違紀行為。
所謂違紀行為,就是指中國共產黨黨員和黨的組織違反黨的紀律。
違紀行為有兩種形式:
一是作為,即黨員(行為人)用積極的行為所實施的黨的紀律所禁止的,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也就是做了禁止做的事。
二是不作為,即黨員有義務實施并且有能力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情況。
不作為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行為人具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這是構成不作為的前提。
具體來說,這種特定義務有三個來源:第一,黨紀國法規定的;第二,職務或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第三,行為人履行行為所導致(產生)的。
二是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而未履行。如果根據行為人的自身和客觀條件根本無法履行該義務時,則不存在不作為的問題。
三是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具有嚴重的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危害性。
所謂危害結果,是指違紀行為對客體造成的傷害。它可以是有形的、可以具體測量的危害結果,也可以是無形的、不能具體測量的危害結果。其中,前一種可以成為所有過失違紀必備的要件,但不一定是故意違紀必備的要件。
違紀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違紀行為人承擔違紀責任的前提條件。一個人只能對自己的違紀行為及其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違紀責任。因此,在危害結果發生的情況下,要使某人對該結果承擔責任,就必須查明他說實施的危害行為與該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在以危害結果作為成立要件的錯誤中,是使行為人承擔違紀責任的必要條件。